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日前制定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業承接查驗暫行規定》,規定對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設施建設和交付使用條件等做了具體詳細的規範,從而保障居民入住和商業辦公使用的基本條件。新規將從2014年融資1月1日起全面實施。
   ●新建房要交付,得邁過這幾道“褐藻醣膠坎”
   明年起,新建小區能否交付使用,配套設施是否跟得上將起到決定性作用。按照新規,新建商品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用戶入網站優化住及商業辦公使用的基本條件,並取得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使用。
   要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工程竣工驗收要合格,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完備,並已分別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供電網絡、燃氣管網,居民小區實現分戶裝表供水、供電和通氣到戶,採取集中供熱的已納入供熱管網並計量到戶;雨水、污水排放實行分流,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道路得符合規劃要求和通行條件,並且路燈安裝完畢,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通信、有線電視等端辦公室出租口鋪設到戶;綠化工程按照經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完畢,消防設施符合設計要求,並達到消防技術標準;安全防範工程符合設計標準和專業技術要求,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此外,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車庫、商業、環衛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對於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已完成公共服務設施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且交付工程和在建工程應當有明襯衫顯有效的隔離設施,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業承接查驗,並經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出示證明材料,你有權對收房要求說“不”
   據瞭解,新規定適用於今後我區城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新建商品房,包括商品住宅、公寓、商業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明,其中商品住宅還應同時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
   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新建商品房的質量保修期,自建設單位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工程質量致業主經濟受損,可索賠
   根據規定,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在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物業交接後,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複。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報記者 白靜)  (原標題:寧夏商品房新規出台買房請讀懂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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