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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特約評論員 汽車借款楊國英
  3月4日晚間,*ST超日發佈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室內裝潢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而對應的公司股票也將繼續停牌。
  這起國內首例債券違約事件,被市場認為是好事,因為,可以由此打破我國債市剛性兌付的神話,這將有助於ssd固態硬碟壽命提高市場風險出清和信用識別的水平。
  將超日債違約定為我國首例債券違約事件,僅是從寬鬆層面褐藻醣膠哪裡買上講的,其意是最終不能兌付投資者本息。但如果從嚴格意義上進行衡量,我國債券違約事件早已發生,並已發生多起。比如,我國城投債極為普遍的“高利短期債務”置換現象,這屬於債務重組行為,具有明顯的避免債券違約意圖,符合嚴格意義上的債務違約特征;再比如,2012年發生的ST海龍和ST賽維公司債兌付風波,從嚴格意義上講,亦已發生違約,因為這兩家上市公司是在事實已喪失償債能力的情況下,通過非常規的償債方式(地方政府變相擔保)如期兌付的。
  上述諸多本應違約卻最終涉險過關的債券,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證投資者利益和穩定市場的作用,但卻使我國債券市場長期以來無裝潢法形成合理的風險定價機制,廣大投資者無法形成必要的風險識別能力。
  我國債券市場剛性兌付的神話必須打破,過於依賴債務轉換和地方變相擔保等手段維持的無風險假象亦須掀開。但面對當下已明確違約的超日債,該如何應對?
  持有超日債的投資者已經群情憤懣,若未來發生大規模債券違約,債券投資者群體性糾紛必將大量涌現。故而,有必要針對超日債違約事件,進行切實的責任釐清和責任追究,為未來極可能發生的債券違約,提供處理樣本,對缺乏責任擔當的中介機構敲響警鐘。
  回顧“11超日債”發行始末,在“11超日債”於2011年11月10日證監會核准批覆前,其發佈的2011年三季報顯示“營業利潤比去年同期增長50.64% ”,而“11超日債”2012年3月7日正式發行後,其故意延遲一周發佈的2011年報卻顯示“公告業績糾正為虧損逾5400萬元”。相隔僅一個季度的財報,卻發生了業績大變臉,有理由推測,*ST超日靚麗的2011年三季報有矇騙證監會過關、忽悠投資者的嫌疑。
  當下證監會應組織力量進行複查。如果發現包括“11超日債”的發行方*ST超日,以及包括保薦機構、會計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等在內的中介機構,確實涉嫌不盡職、串通造假等違規違法行為,不僅應嚴懲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還應在*ST超日出售資產無力承擔的情況下,責成相關中介機構分攤投資者損失,即使是破產清算。
  超日債的明確違約,不能只傷及廣大債券投資者,而可能涉案的相關機構和負責人卻毫髮無損。如此,不僅對廣大債券投資者無法交代,對我國債券市場走上健康繁榮之路,也是極大阻礙。
  (作者系中國金融智庫研究員)  (原標題:超日債違約敲響責任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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